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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5月15日 出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作者:陈筱芳 编辑:admin 有6492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大 中 小】
周代祖先崇拜的世俗化

                    

                    陈筱芳

( 西南民族大学文学院 教授  文学博士)

 

摘要:原始祖先崇拜不具备宗法和孝德的意义,只是单纯的宗教现象,其功能难以超出宗教范围之外。商周祭祖动机不同,前者出于对祖先神秘而伟大的神性力量的尊崇和敬畏,祈求得到祖先的保佑;西周春秋祭祖既是为了得到祖先福佑,也是为了敬宗睦族,并且张扬孝德,具有显著的宗法性、道德性。祖先崇拜超出了宗教范围而具有宗法和孝德意义,是中国古代从西周开始形成的独特的文化现象,标志着祖先崇拜世俗化。虽然世俗化并没有改变祖先崇拜的宗教本质,但使其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宗教的范围。

关键词:祖先崇拜  宗法  孝  世俗化

 

一、原始祖先崇拜是单纯的宗教现象

原始祖先崇拜是一种单纯的宗教现象,与宗法和孝德没有关系。

祖先崇拜由鬼魂信仰发展而来,从距今两万年以前的山顶洞人的随葬物,可以确定那时**已产生灵魂观念,不过,专家指出,这不一定表明人们将死者亡灵当作可以赐福禳灾的对象而加以崇拜。人们有了明确的父系血缘关系后,以血缘亲属的鬼魂作为崇拜的对象,从而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祖先崇拜。《竹书纪年》所言夏“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1]p19,《史记》所载从禹至桀十七君、十四世的夏世系[2]p83-88,虽然尚无充分的考古资料一一证实,但是,夏世系的流传本身即可作为祖先崇拜的有力证明。商代祖先崇拜的面貌经甲骨文专家的研究而有了比较清晰的显现。商人的宗教信仰,“主要是祖先崇拜”[3]。殷王祖先崇拜的表现形式是祭祀和占卜,主要特点是对先公、先王、先妣频繁、隆重的祭祀,以祈福禳灾。祭祀作为祖先崇拜的仪式,在商代十分盛行而且有一定规律,可见祖先崇拜已经很发达。因而,祖先崇拜在夏代以前**已形成,至商代则发展得非常成熟。

 

宗法是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宗族法则,其产生的时代,当代学术界一般认为是在殷周之际。王国维先生对商代存在宗法有怀疑,“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4]p458。当代学者多认为殷代有宗法,但不成熟,周代宗法则典型严密,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和由之形成的大小宗统属关系,以尊崇共同祖先维护亲情,依据血缘亲疏来确定同宗子孙的尊卑等级关系。即使殷代已有宗法,其产生也远比祖先崇拜晚。

 

关于孝起源的时代,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夏代,商代,殷周,西周,学者大多将孝的产生年代定于西周。笔者曾经对此进行过考察,认为孝至迟产生于商代。作为一种道德,孝必须在一定的社会人际关系中才能产生,而且离不开道德主体的主观意愿和社会需要。孝德产生的社会条件首先是以父亲为家长的个体家庭及由此形成的家庭关系、经济关系。原始氏族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和私有制产生和发展,氏族解体,群婚习俗逐步变为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两种并行的婚俗,遂形成了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的个体家庭。个体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消费和婚姻生活单位。在个体家庭中,子女知母亦知父,遂使亲子伦理的产生具备了基本前提。一方面,个体家庭使父母与子女连接在同一个经济集团中,利害一致,而且使父母子女在共同生活中交往极为密切、亲近,建立起非他人可比的情感和依赖关系,从而形成亲子道德。另一方面,个体化家庭形成后,作为社会,也必然产生对亲子道德的需要。因为孝作为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能****地防止身强力壮的子女欺凌年老体衰的父母,以便调整亲子关系,从而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根据文献资料和考古发现,中国的个体家庭至迟在夏代即已形成。夏代早期的文化应该是河南龙山文化的晚期阶段[5],在属于龙山文化晚期遗存的煤山遗址中,所发现的房子“多且整齐”,“一般长约4米,宽约3.5米,每室各有一个烧灶”[6],这显然是独立消费的个体家庭的住所。夏代已经产生了个体家庭,但是尚无证据表明其时产生了孝德。虽然《尚书·尧典》讲舜在“父顽,母嚚,象傲”的情境中仍“以孝烝烝”,似乎表明在夏代之前的尧舜时期**已经形成孝的观念,但是,如果以《尧典》为据,可信度实在不够,因为该文毕竟不是尧舜史官所记。不过,孝子舜的传说能流传下来而被后代史官予以记载,至少表明在流传的过程中孝的观念已经产生。据考,殷商甲骨文和金文里已有“孝”字。或认为卜辞、金文的“孝”仅仅是作地名、人名,但是,既然“孝”字已产生,而且被用于人名、地名,以表达情感愿望的寄托或群体特征的概括,则表明孝的思想、概念早已产生。将“孝”字的产生与个体家庭的形成和孝子舜的传说联系起来,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肯定至迟在商代已经产生了孝德。孝德形成的时间,也晚于祖先崇拜。

 

从上述考察可知,祖先崇拜、孝德和宗法的形成有先后,三者原本没有任何联系。原始祖先崇拜时期,既无宗法,也没有确切的依据产生了孝德,因而,当时的祖先崇拜不具备宗法和孝德的意义,只是单纯的宗教现象。朱天顺先生认为在氏族或氏族联合体中,祖先崇拜的作用“主要是纪念祖先的功绩,借用祖先崇拜来加强共同的血缘关系,以巩固以血缘为基础的内部团结,以及明确人们之间的辈分关系”〔7〕p208,这种宗法意义上的“作用”恐怕不是原始祖先崇拜所能产生的。**动机而言,**初的祖先崇拜是在鬼魂崇拜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目的是祈求具有超自然力量的祖先鬼魂保佑本氏族的成员。**客观作用来看,当氏族面临灾难之时,祖先崇拜能够赋予氏族成员勇气和力量,使他们心理上得到抚慰,在绝望的情境中怀有憧憬;当氏族成员享受难得的宁静幸福之时,他们相信是祖先在保佑他们。

 

概言之,原始祖先崇拜的功能难以超出宗教范围之内,不大可能作用于族人的团结和辈分的清晰。这种宗法性的功能,应当发生在宗法形成之后。

 

二、商周祭祖的动机差异

殷商产生了初级形态的宗法,并且已经形成了孝德,但是,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商人的祖先崇拜含有宗法和孝的意义。

 

祭祖是祖先崇拜**重要的活动,商代甲骨刻辞中有大量祭祀先公、先祖、先妣的内容,虽然从有的卜辞记载的祭祀物品的丰俭可以看出“重直系祖王和轻先公及旁系先王的”观念〔8〕p511,但是,祭祀祖先的卜辞既未曾涉及宗奉大宗、亲亲尊尊等宗法的内容,也没有任何语词表明子孙的祭祖活动是表达孝道的方式。甲骨学家已经揭开了殷商祭祀的神秘面纱,使我们知道殷人不仅在与祖名相应的十干日时单独祭祀该祖,而且举行遍祀众多祖先的合祭,意犹未足,又有将上甲以下先公先王轮番祭祀的周祭。商人狂热祭祖的目的是向祖先祈福禳灾,其中虽然也应当含有尊祖之意,然而,他们的尊祖是出自对祖先所具有的超自然超人间的神性职能的敬畏和依赖,尽管也有对在世父祖的敬爱之情的延续,但是,毕竟爱不等同于孝。商人祭祖不是为了加强族人的血缘关系和团结,也不被视为孝的行为方式,因此,商人祭祖仅具有宗教功能,不存在宗法意义,也不具备孝德内涵。

 

西周时期,祖先崇拜和宗法、孝德发生了密切的关系。西周建立起完备、严密的宗法制,并且形成了明确的以孝为核心的家庭道德。从宗法的角度看,西周宗法采用了宗教祭祖的形式,并吸取了孝亲道德的精神,以突出尊祖之意,将原本属于祖先崇拜的祭祖、属于亲子道德的孝纳入宗法的范围。从道德的角度看,西周孝德采用宗庙祭祀的形式来表达对去世父祖的孝敬,扩大了孝的对象,使本来属于生人的父子人伦道德的孝,增加了人神关系的内涵。如果从宗教的角度审视,则可以说西周祖先崇拜具有浓厚的宗法性和道德色彩。

 

西周人明确地宣告,祭祖是他们对祖先孝的行为表现。西周金文如“天子明德,显孝于申”(大克鼎)〔9〕p259,“用追孝于皇考己白”(兮仲钟《总》7009)〔10〕p3869,将祭祀作为对祖先神的“显孝”和“追孝”。《小雅·天保》言“是用孝享……于公先王”,“神之吊矣,诒尔多福”〔11〕p105,祭祀祖先是为了获得祖先神的保佑和赐福,同时也表达了对祖先的孝敬。祖先崇拜的宗教目的和其新增的道德意义结合在一起。

 

《小雅·楚茨》详细记叙了周人祭祖的全过程[11]p153,我们可以从中清楚看到祖先崇拜所具有的浓厚宗法和道德色彩。“絜尔牛羊,以往烝尝”,“先祖是皇,神保是飨”,如此隆重祭祀祖先的根本目的是祈求祖先保佑——“孝孙有庆,报以介福,万寿无疆”,可见祭祖的本质是祖先崇拜。祭祖的宗法意义具体表现在祭祖的活动环节和仪式规则上。“神具醉止,皇尸载起,钟鼓送尸,神保聿归”之后,是“诸父兄弟,备言燕私”,这种在先祖之神已归之后的合族宴饮,是整个祭祀活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程序,其现实意义是增进族人的认同感和宗族凝聚力。同时,庄严隆重的祭祀场面,使主持祭祀仪式的宗子的宗法****神圣化,促使小宗对宗子亲睦和畏服。在这庄严的祭祖仪式中,处处体现孝的精神,主持祭祀者称为“孝孙”,祭祀是孝孙用芳香的祭品向祖先表达孝心——“苾芬孝祀”。

 

因此,同为祭祖,周、商的动机不同。商人祭祖是出于对祖先神秘而伟大的神性力量的尊崇和敬畏,祈求得到祖先的保佑。周人尊祖既是为了得到福佑,也是为了敬宗,即《礼记·大传》所谓“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12〕p1508。经常举行的宗庙祭祀活动,强化了同宗人的归属感、认同感,加强宗族的凝聚力,提高族人对大宗的敬畏。作为孝的一种行为方式,祭祖以神圣的仪式和规范的程序张扬了孝德。

 

祖先崇拜、宗法、孝德具有本质区别,祖先崇拜属于宗教,宗法是社会组织法则,孝是伦理道德,但是,三者具有共同性,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祖先崇拜是对血缘祖先鬼魂的崇拜、宗法是家族法则和制度、孝德是家庭亲子伦理,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三者有共同的话语,也有发生关系的条件。当然,还有一个条件――只有当后起的宗法和孝德都产生并且比较成熟之后,祖先崇拜才可能受宗法和孝德的影响或利用,而具有宗法性和道德性。西周时期便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故此期祖先崇拜发生了如此变化。

 

三、春秋祖先崇拜的宗法和孝德意义

考察春秋祭祀祖先的活动过程、目的以及人们的心理,可以看到从外在形式到精神实质与西周祖先崇拜的一脉相承关系,其祖先崇拜也具有显著的宗法、道德意义。

 

从春秋铜器铭文“用享以孝,于我皇祖文考……用匽以喜,用乐嘉宾父兄及我朋友“(王孙遗者钟)〔9〕p346,可见春秋祖先崇拜活动被赋予的宗法意义和道德色彩。祭祀先祖是一种表达孝的行为方式,祭祀之后宴享嘉宾父兄的活动,则更多体现了亲亲尊尊的宗法意义。楚人郧公辛所谓“灭宗废祀,非孝也”(定公四年)〔13〕p1547,用极为简练的语言概括了宗庙祭祀和宗法、孝德的紧密关系。

 

在春秋人心目中,宗庙祭祀的延续与宗族利益密不可分。鲁国臧纥遭受诬陷而被迫逃亡,使转告其异母兄臧贾,“纥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吊。纥之罪不及不祀”,让他回鲁国请求继为臧氏宗,并派人告诉鲁国当权者说“纥非能害也,知不足也。非敢私请。茍守先祀,无废二勋,敢不辟邑?”(襄公二十三年)〔13〕p1083。臧纥希望其异母兄代替他担任臧氏的宗子,目的是维护宗族利益,使臧氏家族的宗庙祭祀得以延续。

 

春秋祭祖的主持者必须是宗子,这也体现了祖先崇拜的宗法性。《左传》记载鲁国改葬惠公,其庶子隐公“弗临”,杜注“以桓为太子,故隐公让而不敢为丧主”〔14〕p1718。隐公因太子年幼而代摄其位,但是嫡庶之分使他在改葬其父时不敢以丧主的身份临丧哭泣。“庶子不祭,明其宗也”(《礼记·大传》)〔12〕p1508,在丧葬仪式和所有祖先崇拜活动中所存在的这种规定,突出地体现了宗法精神。

 

春秋人非常清楚祭祖的孝德意义。孔子以“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来解释“孝”(《论语·为政》)〔15〕p55,可见祀祖与事亲一样,是孝的基本行为。春秋人甚至认为祭祀**是为了昭明孝道,“夫祀,昭孝也”(《国语·鲁语上》)〔15〕p174。《鲁颂 泮水》“昭假烈祖。靡有不孝”〔11〕p239,鲁僖公对光明伟大的祖先虔诚祭祀以尽孝道,因而能够“自求伊祜”,也即得到福佑。

 

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将春秋祭祀活动分为两类:祭祀天地神灵,此为单纯的宗教行为;祭祀祖先鬼神,则既是宗教活动,也是宗法和道德仪式。虽然如此,但是春秋宗庙祭祀**本质而言,仍然是宗教活动,祭祖的根本目的是讨好父祖的鬼神,以获得幸福和长寿。“是饗是宜,降福既多。周公皇祖,亦其福女”(《魯頌·閟宮》)〔11〕p240,“嗟嗟烈祖!有秩斯祜”,“降福無疆”(《魯頌·烈祖》)〔11〕p244,祈求祖先神降福。这与《小雅·信南山》的“献之皇祖,曾孙寿考”,“先祖是皇,报以介福,万寿无疆”相同〔11〕p155,也是希望先祖为子孙带来幸福。因此,春秋与此前西周的祖先崇拜一样,都是具有宗法性和道德性的宗教信仰。

 

四、祖先崇拜世俗化的标志

从原始祖先崇拜的动机和功能而言,中国古代和世界其他民族没有什么显著的差异**。古代雅利安人有“祀祖之风”,他们祭祀先人,目的非常明确――“万望予以眷顾”,“万望福佑子孙。万望驱邪禳厄”(〔苏〕谢·雅·托卡列夫《世界各民族历****的宗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6〕p304――**是为了得先人福佑。褡濉白畹湫汀⒆钜俗⒛俊钡淖诮绦翁亲嫦瘸绨荩凹彝サ暮褪献宓恼饬街肿嫦瘸绨菪翁苣鸭右郧帧保戏堑拇霞尤思彝ニ挫氲淖媪椋熬阶椋阂晃赶担晃赶怠薄�16〕p155,这些都与西周春秋血缘关系明确的父系祖先崇拜迥然有异,更与宗法无关。东斯拉夫人崇信的“家神”即祖先神,即使“宗法家族制堪称根深蒂固”〔16〕p220,但从《古代斯拉夫人的文化》一书的关于家神的叙述中〔17〕p108,可以看出没有类似周代宗法的内容。至于将祭祖作为一种对去世父祖的孝德行为,则世界上除了受汉文化影响的民族,几乎缺如。

 

西周春秋祖先崇拜具有宗法性和道德性,标志着祖先崇拜世俗化,虽然世俗化并没有改变其鬼神信仰的本质,但使其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宗教的范围。〔18〕

 

参考文献:

[1]方诗铭、王修龄《古本竹书纪年辑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2]《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

[3]于省吾《略论图腾与宗教起源和夏商图腾》,《历史研究》1959年11期

[4]王国维《观堂集林》****册,中华书局1999年

[5]方酋生、赵连生《试论中原地区文明的起源》,《史学月刊》1989年2期

[6]何建安《从王湾类型、二里头文化与陶寺类型的关系试论夏文化》,《考古与文物》1986年2期

〔7〕朱天顺《中国古代宗教初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

[8]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511

[9]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

[10]严一萍《金文总集》,第四册,艺文印书馆,1983年

[11]《诗集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12]《礼记注疏》,卷三十四,《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2年

[1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00年

[14]《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2年

[15]《国语》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16〕(〔苏〕谢·雅·托卡列夫《世界各民族历****的宗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17〕Louis·Leger著,万良炯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民国25年

[18]本文参考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会伦理》第八章《春秋父子伦理以及孝之源流》,巴蜀书社,2000年

 

 

                                                      编辑:土登彭措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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